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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11:19浏览次数: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邹新娥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927,5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公司拟在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新设全资子公司“四川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新设全资子公司主要开展中高端电子布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与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关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宏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四川新设全资子公司四川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和”)(暂定名,以法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将面临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为谋求长远发展,公司拟在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新设全资子公司“四川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新设全资子公司主要开展中高端电子布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与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关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宏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82,512,5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尚在办理中。)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电子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合成材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公司在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四川宏和,是为进一步开拓公司电子布主业市场,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的影响及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将面临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进投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7,5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1、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1月21日,首次授予的65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4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7 日实施完毕。

  12、2023年7 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月21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20日届满。

  注: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113人。前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前述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原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5,000股已于2023年6月27日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0人。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2、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7,500股,约占目前公司最新总股本882,512,500股的0.22%;

  注1: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部分具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2: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新聘任孙小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可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927,5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由毛嘉明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27,5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毛嘉明、杜甫、郑丽娟、钟静萱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因营运之需要,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申请叁亿肆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授信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用于日常流动。

  公司拟为本次授信提供的增信方式为:公司以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康桥镇秀沿路123号2-4、6-10幢的房产为本次授信额度中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本次授信额度中余下玖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增信方式等具体事宜以银行确认结果及公司最终与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授权公司总经理就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具体使用及抵押担保等相关事宜签署法律文件并落实相关事宜。

  公司拟在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新设全资子公司“四川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新设全资子公司主要开展中高端电子布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与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关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5万元到-2,280万元。

  3、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36万元到-3,222万元。

  1、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5万元到-2,280万元,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88万元,同比减少5,253万元至5,668万元,同比减少155%至167%。

  2、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36万元到-3222万元,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864万元,同比减少5500万元至6086万元,同比减少192%至212%。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64万元。

  受行业因素的影响,2023年上半年电子级玻璃纤维布市场需求量同比减少,公司产品售价受市场需求影响同比下降,终端消费类电子产品行业需求未明显好转;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40万米5G用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开发与生产项目”于2023年5月30日刚实现投产,该项目尚处于前期投入多、盈利少的阶段,是形成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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