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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官方网站顺控发展:关于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6 16:46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控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环投”)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环保”)、天津首诚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首诚”)就沧州京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该协议属于各方达成的初步性、原则性约定,无须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合作需根据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及各方协商谈判情况最终确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据目前掌握资料,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各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3、本次交易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能否最终实施交易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公司未完成审批程序及实施交易事项之前,该筹划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即使公司能够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后续也面临对项目公司的异地经营管理风险、项目公司本身的运营风险等。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为加强顺控发展与京城环保双方在固废处理、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合作,以充分发挥顺控发展在融资渠道、生产运营等方面、京城环保在技术开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双方协同发展的合作目标,经协商,各方就顺控发展及顺控顺投通过股权受让及增资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控股权事宜达成初步和合作意向,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

  4、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机电一体化产品(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京城环保是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控股的子公司,京城机电成立于1997年9月,注册资本为235563.708296万元,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企业,专注于大型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与服务,长期位列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榜单。

  8、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京城环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1室-127(集中办公区)

  4、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城市垃圾清运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供电服务,供热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经查询全国企业信半岛体育官方网站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首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生产技术的研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环保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城市排泄物处理服务;污水处理;生物质能源发电,电力销售;热力供应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环境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标公司拥有河间市垃圾综合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项目设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1000吨/日,粪便处理、市政污泥处理、餐厨垃圾处理规模均为50吨/日;渗滤液处理规模为 500吨/日。

  乙方和丙方拟通过受让戊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后再向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现初步确认增资后乙方和丙方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80%(含股权转让环节受让的戊方10%的股权)。甲方同意在乙方和丙方股权受让环节和增资扩股环节中分别放弃优先受让权和认购权(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乙方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以及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财务、行业、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甲、丁、戊方均应予以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充分配合,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需的各项资料。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半岛体育官方网站排他期”),未经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戊、丁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合作等事项接洽、展开磋商谈判或签订文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保密条款等情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及为本协议所涉交易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审计费、评估、鉴定、公证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本次交易后续可顺利达成,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进一步向广东省外拓展,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扩大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一)《框架合作协议》属于各方达成的初步性、原则性约定,无须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合作需根据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及各方协商谈判情况最终确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据目前掌握资料,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各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次交易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能否最终实施交易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公司未完成审批程序及实施交易事项之前,该筹划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即使公司能够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后续也面临对项目公司的异地经营管理风险、项目公司本身的运营风险等。

  (四)前三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情况:本《框架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未发生过减持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亦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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